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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4民初2499号原告:梁某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台县被告:白某某,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台县。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抚养婚生子白阳,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0年下半年相识谈婚,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白阳,现由原告父母代养。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打架,夫妻矛盾随时间累计逐渐剧烈,并波及到双方父母亲友。2015年9月,因原告欲为哥哥结婚仪式帮忙,原被告产生争执并打架,互相有伤势,被告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经派出所出警原告才回到娘家,几天后被告将孩子送给原告,原告自此再未回家。2015年12月,原告到嘉峪关市打工,2015年3月,被告随之到嘉峪关市打工,被告也曾提出和好,但双方仍是争吵不休,亦未共同生活。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波及家人,双方关系已无法调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依法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白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愿望原告立即回家。原告诉称的结婚时间、婚生子出生时间、孩子现在抚养状况都是属实的。双方相识一年七个月才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仅打过架2次架,被告父母对待原告很好。2015年9月,是原告先动手打被告,被告还手,原告就报警了。2015年12月原告到嘉峪关打工,2016年3月,被告随同到嘉峪关打工,2016年7月20日,原告离开出租屋与被告分开生活,2016年8月15日,被告找到原告另行租住的房间,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左手拇指在争执中受伤,原告将孩子从嘉峪关带至高台娘家,交由其母亲代养。被告至今不明白原告为什么要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结婚证和高台县仁济医院DR报告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白阳。2015年9月原被告发生剧烈争执。2015年12月底,原告到嘉峪关打工。2016年3月,被告随同到嘉峪关打工。2016年7月20日,原告离开出租屋与被告分开生活。2016年8月15日,被告找到原告另行租住的房间,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左手拇指受伤,原告将孩子从嘉峪关带至高台娘家,交由其母亲代养。2016年9月21日,原告诉请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白阳,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较长时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孩子,共同生活了五年,已经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涉及社会的稳定。2015年9月以来,双方虽有争吵打架的情况,原告也已离家打工生活,但双方均应正视夫妻矛盾,从大局出发,为婚生子着想,积极寻求途径化解夫妻矛盾,以维护夫妻关系。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无提交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证据,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应顾念已有夫妻感情,为孩子也为自己今后安定的生活做长远考虑。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互相给予尊重,不要随意负气离家,不要漠视对方存在,双方完全可以和好生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生活的可能,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本院预收原告的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内不上诉,本判决即生效。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