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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481号原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东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殷炜东,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周璟,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缨,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赛达北一道16号。法定代表人:郑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天津扬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403元减半征收175201.5元,由原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庆松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振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