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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2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20010号原告:张×,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徐×,女,1953年7月22日出生。张×与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同年结婚,婚后无子女,2008年7月协议离婚,又于2009年6月复婚,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费由徐×承担。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张×补偿我5万元,因为我现在基本无法照顾自己,并有脑梗、糖尿病,每月需花费医药费280元,住院的话更多。经法院审理查明:张×与徐×于2009年6月10日复婚,无婚生子女,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张×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徐×同意离婚,但主张生活困难要求张×补偿其2万元,后又表示不补偿2万元就不同意离婚。张×表示去年为协商离婚双方已分割过存款,曾给过徐×6、7万元,现徐×持有存款比自己多,徐×认可张×给过自己存款,但说不记得具体金额。张×与徐×均系盲人,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个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张×与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要求离婚,徐×先同意离婚,后又以补偿2万元为条件才同意离婚,对此本院认为感情才是维系婚姻的基础,鉴于双方情况可确认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张×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补偿款,徐×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张×补偿自己2万元,考虑到双方均系盲人且退休职工,并于去年协商离婚时已经处理过存款,张×表示徐×持有的存款较多,对此徐×并未否认,因此徐×主张的生活困难缺少确实证据证明,本院难于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徐×离婚;二、驳回被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龚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