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龚祥祥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方,龚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方,男,1984年8月生,住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龚祥祥,男,1994年7月生,住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王东方与被执行人龚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4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东方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400.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依法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乃 光审判员 张宏彬审判员穆伟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平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