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88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70610951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6号街坊1号楼17号。法定代表人丁建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飞则,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告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5814322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团结路2号15号楼。法定代表人边燕军,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1元,减半收取为1555.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富钦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丁亚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