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山东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209号原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立胜,总经理。被告:李某,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虞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局姿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