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2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安徽恒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金泰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恒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泰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恒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智怀。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泰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家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283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安徽恒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金泰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经安徽恒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15)武侯民保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依法将四川省金泰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成都市东锦置业有限公10%股权予以冻结。为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省金泰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成都市东锦置业有限公10%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