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5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327号原告张建国,男,汉族,1992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任亚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新欢,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负责人淡新虎。委托代理人董小丽,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少华,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 判 长 刘延峰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