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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祥雷与施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雷,施模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559号申请执行人陈祥雷,男,43岁,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施模凯,男,汉族,44岁,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陈祥雷与施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模凯外出,去向不明,其住房因抵押暂不能拍卖。现申请人陈祥雷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涛审判员 王道轩审判员 张 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奇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