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孙继微与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微,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孙继微。被执行人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柏,总经理。孙继微与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47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继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李国华等95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被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合并执行为(2016)吉0302执401号为宜。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于 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