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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瑞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27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杨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8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路过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豪盛酒店门口的天桥时,见被害人王鹃的一部X-apple手机(价值1160元)放在上衣口袋里,便趁王鹃不注意,伸手将手机偷走,之后将手机用废报纸包裹,藏于天桥边的一棵树干里。附近的保安员接到群众的反映后在天桥边将杨某抓获并报警,民警到场后根据杨某的交代缴获被盗手机一部。X-apple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本院意见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 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霞(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