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5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雷燕与雷一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燕,雷一梅,贺红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5613号原告:雷燕,女,苗族,1991年4月25日出生,住本市南明区。被告:雷一梅,女,苗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本市南明区。第三人:贺红光,男,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住本市南明区。原告雷燕诉被告雷一梅、第三人贺红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雷燕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燕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雷燕负担。审判员 陈连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昌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