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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民初14号原告: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西路456号。法定代表人:周浩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该公司金昌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春,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建设路康馨国际小区商业楼1层4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西部公司)诉被告甘肃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嘉峪关西部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嘉峪关西部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115元,减半收取33057.5元,由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尚晓霞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