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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民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刑初42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厚民李某,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肄业,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厚民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兰出庭支出公诉,被告人李厚民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厚民李某驾驶皖K×××××重型自卸货车,沿固始县固陈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蒋集镇徐岗村井沿村民组路段时,将前方坐在固陈公路上的被害人马某当场轧死。案发后,李厚民李某在现场报警,并向来到现场的民警投案。李厚民李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厚民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因而发生重大���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厚民李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厚民李某持A2驾驶证,驾驶皖K×××××重型自卸货车,沿固始县固陈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蒋集镇徐岗村井沿村民组路段时,将前方坐在固陈公路上的被害人马某当场轧死。案发后,李厚民李某在现场报警,并向来到现场的民警投案。2016年4月29日,经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检验,李厚民李某驾驶的皖K×××××重型自卸货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2016年5月4日,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鉴定意见,无名氏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5月5日,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厚民李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通行,应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无名氏男性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应对该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2016年5月10日,马某的儿子马平与李厚民李某达成赔偿协议,李厚民李某一次性赔偿马某安葬费等18万元,马某的亲属对李厚民李某的行为给予谅解。2016年6月16日,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无名男性是马金云马某1(马某的女儿)生物学父亲的机率大于99%。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李厚民李某个人基本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厚民李某报警的情况。3、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明侦查���关依法对被告人李厚民李某立案侦查的情况。4、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对被告人李厚民李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5、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李厚民李某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车辆的情况。6、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承担责任的情况。7、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厚民李某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的情况。8、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李厚民李某已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况。9、被告人李厚民李某原在侦查期间供述他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过程。10、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所作出鉴定意见,认定马某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11、勘查笔录,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厚民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厚民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厚民李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厚民李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李厚民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刘康学审判员 袁从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