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第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61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文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