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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第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61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文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