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刘书辉与李海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辉,李海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3265号原告刘书辉,男,42岁,1974年9月27日,汉族,地址: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李海创,男,39岁,1977年3月23日,汉族,地址: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辉诉被告李海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刘书辉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治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爱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