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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刘书辉与李海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辉,李海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3265号原告刘书辉,男,42岁,1974年9月27日,汉族,地址: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李海创,男,39岁,1977年3月23日,汉族,地址: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辉诉被告李海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刘书辉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治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爱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