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893号原告:郑某,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传安,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李某,女,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