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林贤与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贤,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647号申请人:高林贤,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兵,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向前华,经理。被申请人: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陈艳,经理。申请人高林贤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公司)、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投资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林贤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鸿升公司、国农投资公司的银行存款18280800元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以赔偿限额为182808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林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8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春兰代理审判员 邓国康代理审判员 陶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