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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3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贾红波与泰鼎(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波,泰鼎(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3285号原告贾红波,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泰鼎(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49号金帆酒店主楼二层2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波诉被告泰鼎(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