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康唤与刘干卿、李建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唤,刘干卿,李建茹,黄焕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649号原告:康唤,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代理人:范文涛,伊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干卿,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李建茹,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焕章,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康唤与被告刘干卿、李建茹、黄焕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42万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刘干卿因建筑商品房需要资金,于2014年3月15日、3月20日、4月20日、4月27日、6月20日分六次共向原告借款42万元,约定利息为2.5%,黄焕章为刘干卿借款做担保人。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不予偿还,同时,被告刘干卿妻子刚卖房得款100万元,原告讨要李建茹不予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李建茹,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户籍亦查询不到相关信息,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退还原告康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桥坡审 判 员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永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