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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瑞兴唐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兴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62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曾用名唐海程),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9日被羁押,同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罗飞龙,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及辩护人罗飞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受朱春华(另处理)的雇请在朱春华承租的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接东街50号家和百货店,以扑克牌赌“大吃小”方式开设的赌场内发牌、抽水,收取“好处费”人民币200元。当晚1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及吴某12、张某21等14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抽头渔利人民币52900元、扑克牌1副及麻将1个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四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缴获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杨某、王某2、黄某2、吴某21、张某21、吴某32、谢某2、谭某、唐某2、廖某2、唐某3、徐某2、张某32、韦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21、唐某4、何某21、朱某3、潘某21、刘某21、刘某32、潘某32、吴某43、何某32、李某32的证言、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是从犯,认罪悔罪,且是初犯,无前科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鉴于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瑞兴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非法所得人民币52900元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晋人民陪审员 陈 雯人民陪审员 谢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区伟杰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