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65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