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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保令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姜少连与项秉忠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少连,项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保令5号申请人:姜少连,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现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钜,温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项秉忠,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现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人姜少连与被申请人项秉忠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姜少连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申请人多次酒后殴打申请人。2016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又酒后殴打申请人,后双方的女儿报警,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才得以制止。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故申请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姜少连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项秉忠对申请人姜少连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项秉忠骚扰、跟踪申请人姜少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项秉忠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理审判员  张飞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梅玉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