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警苑小区2幢3单元31904.法定代表人董雪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磊。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其清偿的借款本金46253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4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王磊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2执15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