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顺吉与柳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吉,柳梅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1987号原告:李顺吉。被告:柳梅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斌,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吉与被告柳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吉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亚亚人民陪审员 周 榕人民陪审员 韩苏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