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慧兰与夏丰、葛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兰,夏丰,葛叶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069号原告:张慧兰,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被告:夏丰,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葛叶敏,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兰诉被告夏丰、葛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兰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清平人民陪审员 方海荣人民陪审员 熊美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