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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慧兰与夏丰、葛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兰,夏丰,葛叶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069号原告:张慧兰,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被告:夏丰,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葛叶敏,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兰诉被告夏丰、葛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兰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清平人民陪审员  方海荣人民陪审员  熊美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