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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谋桂与浙江中科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谋桂,浙江中科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奥迪声高科技有限公司,刘小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谋桂,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委托代理人:黄聪英,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科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552855277N。法定代表人:吴中平。委托代理人:鄢仲平,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奥迪声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将石路14号4楼。法定代表人:刘谋桂。原审被告:刘小凤,身份证地址:重庆市綦江县。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聪英,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谋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科磁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奥迪声高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小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7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深圳市奥迪声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光明新区××街道,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