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玉玲与张银平、韩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玲,张银平,韩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339-1号申请执行人马玉玲,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银平,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洪友,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玉玲与被执行人张银平、韩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玉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357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银平、韩洪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银平、韩洪友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韩洪友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张银平名下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玉玲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