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5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终1525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张明亮,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5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营运总监。委托代理人:曾涛,该商场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亮,身份证住址辽宁省辽阳县。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JEROENBASTIAANDEGROOT。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7月27日签收该通知书。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邹殷涛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凡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