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安寿与向运斌、蒋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寿,向运斌,蒋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399号原告李安寿,男,生于1938年1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告向运斌,男,生于1971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告蒋开英,女,生于1973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寿与被告向运斌、蒋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寿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安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安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6.00元,减半收取1323.00元,由原告李安寿负担。审 判 长 邹正均人民陪审员 李永梅人民陪审员 向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楚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