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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李×1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1,金×,李×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保令3号申请人:李×1,男,1939年3月5日出生。申请人:金×,女,1942年7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李×2,男,1964年4月2日出生。申请人李×1、金×与被申请人李×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1系被申请人李×2的父亲,申请人金×系被申请人李×2的母亲。申请人李×1、金×称,被申请人李×224岁结婚,次年生育一女,6年后离婚。李×2离婚后在外混日子,偶尔回到父母身边也是来要钱。近年来,李×2频频来父母家里发难施暴,以各种卑劣蛮横手段“啃老”,不得满足,就对父母谩骂、侮辱。随其年龄增长,大有愈演愈烈和变本加厉的趋势。2016年8月13日凌晨3点多,李×2进入李×1、金×的卧室,声嘶力竭地破口大骂,后又从厨房拿了菜刀回来,把李×1摔在地板上猛打,李×1和金×也拼命夺李×2手中的菜刀,造成李×1、金×受伤。后在小区保安帮助下报了警,红星派出所民警做了调解工作,并留下了李×2行凶施暴的菜刀。被申请人李×2以暴力手段强行进住申请人的住所,致使两位申请人逃出自己的家门,借住在亲友家,有家不能回。综上,李×1、金×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李×2对李×1、金×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李×1、金×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李×2迁出李×1、金×的住所;请求裁定保护李×1、金×的其他措施。李×1、金×提交了照片、诊断证明书、病历等予以证明。经本院向李×2核实,其认可因家庭琐事对其父亲李×1实施了殴打,但没有打母亲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李×1、金×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且老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李×2对申请人李×1、金×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2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李×1、金×;三、责令被申请人李×2迁出申请人李×1、金×的住所;四、驳回申请人李×1、金×的其他请求。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李×2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理审判员  刘更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思云书 记 员  吴语佳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