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10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阚有山与申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有山,申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0022号原告:阚有山。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华,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军,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龙。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酒店39层。负责人:全先刚,总经理。原告阚有山与被告申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阚有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阚有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阚有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姚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