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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赵绍民与陈金荣、刘健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绍民,陈金荣,刘健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323民初2743号原告:赵绍民,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呼图壁县。被告:陈金荣,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呼图壁县。被告:刘健旗,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呼图壁县。原告赵绍民与被告陈金荣、刘健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赵绍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绍民与被告陈金荣、刘健旗租赁合同纠纷,因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绍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绍民负担。审判员窦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永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