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锁柱与被执行人李学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锁柱,李学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82-4号申请执行人郭锁柱,男,1957年8月15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李学宾,男,1972年8月16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郭锁柱与被执行人李学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生效。因被执行人李学宾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锁柱与被执行人李学宾协商另行处理本案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