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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8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曾慎兵与胡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慎兵,胡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305号原告:曾慎兵,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渠,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革,四川视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曾慎兵与被告胡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曾慎兵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慎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慎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计771元,由曾慎兵负担。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