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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金塔支行与王生福、高启国、岳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王生福,岳光,高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负责人耿孝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生福。被执行人:岳光。被执行人:高启国。本院依据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中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城关分理处XXXX账户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