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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张俊强与洪镜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强,洪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64-3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强,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洪镜涛,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张俊强与被执行人洪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被执行人洪镜涛尚欠申请执行人张俊强借款本金1060000元及利息373600元,合计1433600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14336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8851.2元。被执行人若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互不追究责任;被执行人若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尚欠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66号桂南名都锦源阁401(房产证号02××99)、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66号桂南名都地下室汽车位371(房产证号02××93)、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66号桂南名都地下室汽车位199(房产证号02××96),因均为轮候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已首轮查封并拟处理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已依法发函至上述法院要求参与分配其处理被执行人财产得款的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钟星亮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德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