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某平、沈某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平,沈某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刑初2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平,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龙额镇。2016年6月28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因吸毒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3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怀集县看守所。被告人沈某传,男,1985年3月7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2016年6月28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29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淑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沈某传在佛山市三水区驾驶小型面包车搭载被告人王某平及另外两名男子到达怀集县怀城镇城南幸福三路后,由被告人沈某传在面包车内接应、由被告人王某平与另外两名男子在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后被告人王某平协同另外两名男子将被害人邓某杏停放在怀集县怀城镇幸福三路兴隆蓄电池店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牌女装摩托车盗走。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的摩托车总价值为7837元。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盗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一定程度上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亦无异议。被告人沈某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六个月刑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沈某传在佛山市三水区驾驶小型面包车搭载被告人王某平、“阿才”、“阿开”(另案处理)等人到怀集县怀城镇城南幸福三路,被告人王某平伙同“阿才”、“阿开”下车后物色作案目标,并在怀集县怀城镇幸福三路兴隆蓄电池店门口处将邓某杏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五羊牌女装摩托车盗走,随即被群众发现逃离现场,被告人沈某传在得知被告人王某平等人偷车被人发现后仍予以接应,“阿才”则驾驶盗窃所得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沈某传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搭载着被告人王某平、“阿开”)被赶上的群众截停,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被抓获,“阿开”趁机逃跑,接着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传驾驶小型面包车进行扣押。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五羊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837元。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平因吸毒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十五日。2016年7月20日,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将在处理一宗交通事故中发现的涉案五羊牌女装摩托车移交到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2016年8月9日,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将涉案的五羊牌女装摩托车发还给失主邓某杏。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怀价鉴(2016)G-9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摩托车信息、发票、作案工具小型面包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说明、移交清单、发还清单、市场调查记录,失主邓某杏的陈述,证人莫某弟、刘某林、钱某华、郑某星的证言及证人莫某弟、刘某林所作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的经过,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沈某传是在得知被告人王某平等人盗窃被人发现后予以接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平、沈某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沈某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小型面包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侦查机关负责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永任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卢瑞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1224刑初2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见平,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2016年6月28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因吸毒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3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沈老传,男,1985年3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2016年6月28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29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淑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沈老传在佛山市三水区驾驶其车牌号为湘B×××××的小型面包车搭载被告人王见平及另外两名男子到达怀集县怀城镇城南幸福三路后,由被告人沈老传在面包车内接应、由被告人王见平与另外两名男子在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后被告人王见平协同另外两名男子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怀集县怀城镇幸福三路兴隆蓄电池店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车架号码为LWBTCG1L6F1030151、发动机号码为15K00194)盗走。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的摩托车总价值为7837元。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盗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一定程度上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见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亦无异议。被告人沈老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六个月刑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沈老传在佛山市三水区驾驶号牌为湘B×××××的小型面包车搭载被告人王见平、“阿才”、“阿开”(另案处理)等人到怀集县怀城镇城南幸福三路,被告人王见平伙同“阿才”、“阿开”下车后物色作案目标,并在怀集县怀城镇幸福三路兴隆蓄电池店门口处将邓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五羊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车架号码为LWBTCG1L6F1030151)盗走,随即被群众发现逃离现场,被告人沈老传在得知被告人王见平等人偷车被人发现后仍予以接应,“阿才”则驾驶盗窃所得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沈老传驾驶的号牌为湘B×××××的小型面包车(搭载着被告人王见平、“阿开”)被赶上的群众截停,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被抓获,“阿开”趁机逃跑,接着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沈老传驾驶的号牌为B68H12小型面包车进行扣押。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五羊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837元。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王见平因吸毒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十五日。2016年7月20日,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将在处理一宗交通事故中发现的涉案五羊牌女装摩托车移交到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2016年8月9日,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将涉案的五羊牌女装摩托车发还给失主邓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怀价鉴(2016)G-9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摩托车信息、发票、作案工具小型面包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说明、移交清单、发还清单、市场调查记录,失主邓某的陈述,证人莫某、刘某、钱某、郑某的证言及证人莫某、刘某所作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的经过,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沈老传是在得知被告人王见平等人盗窃被人发现后予以接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见平、沈老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见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沈老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小型面包车(号牌为湘B×××××),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侦查机关负责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苏永任代理审判员罗淑慧人民陪审员卢瑞颜二О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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