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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6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美丽、崔少波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丽,崔少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6456号原告李美丽,女,汉族,莱州市人。原告崔少波,男,汉族,莱西市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显军,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地址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丽、崔少波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丽、崔少波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李美丽、崔少波负担。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