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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7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顾曦光与孙凯、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曦光,孙凯,卢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7013号原告:顾曦光,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自娥,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凯,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卢丽,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顾曦光与被告孙凯、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曦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自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凯、卢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曦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加油款1957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加油业务。被告孙凯多次在原告处加油,共欠原告油款29570元,有被告书写的16张结算单和1张欠条为证。2015年6月11日,孙凯还款5000元,2016年3月10日又还款5000元,余欠款1957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一直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孙凯、卢丽未有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原告顾曦光经营加油业务。被告孙凯多次在原告顾曦光经营的加油站加油,共欠货款2957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孙凯书写欠条一张给原告,内容为:今欠柴油款10700元;2015年3月至5月,被告孙凯共立16张结算单,计欠款18870元。被告孙凯于2015年6月11日、2016年3月10日分二次各还款5000元,余欠款19570元一直未还,双方产生诉争。另查明,被告孙凯、卢丽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17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孙凯欠原告顾曦光货款29570元,有其签名的欠条、结算单为证。被告已还10000元,尚欠1957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拖延不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审理中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卢丽应在其与被告孙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孙凯、卢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孙凯给付加油款19570元及利息,被告卢丽在其与被告孙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曦光支付油款1957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卢丽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在其与被告孙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孙凯、卢丽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克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鑫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