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胜斌与苏启畅、李玉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启畅,李玉欢,江胜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启畅,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欢,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胜斌,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苏启畅、李玉欢因与被上诉人江胜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91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处于清算债权阶段,本案交由清远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清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蕾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