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5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显丽与杨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丽,杨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5176号原告:王显丽,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富河镇乌兰坝村十组。150422198302102440被告:杨志敏,男,3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三山乡烧锅窑村十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丽与被告杨志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丽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显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