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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三亚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康海实业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康海实业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三亚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河西区金河公寓A座13D。法定代表人符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口康海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机场西路银山别墅3栋。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三亚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康海实业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36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海口康海实业开发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三亚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三亚市友谊路“三发大厦”项目中所属《建设用地许可证》证号为【1992】地(证)字第169号权证项下20%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三亚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但被执行人海口康海实业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9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征询异议公告》,10月3日本院又在涉案土地现场张贴了《征询异议公告》,但公告期届满至今均无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口康海实业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三亚市友谊路“三发大厦”项目中所属《建设用地许可证》证号为【1992】地(证)字第169号权证项下20%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三亚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ewmImage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陈祥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镜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