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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刑初360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侯审。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6)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9月在顺庆区红光路经营南充市顺庆区壹贰柒时尚风情酒店,2015年6月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期发放工资,酒店于2015年7月停业。被告人张某未发放姚某3个月工资共计13500元、高清等10人一个月工资共计24200元。被告人张某为躲避员工讨要工资逃匿至山东、北京等地,并更换电话号码。后顺庆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并于2015年10月14日登报公告送达。被告人张某仍一直未支付员工工资。顺庆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5日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同月8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同月25日被告人张某支付姚某等11名员工共计37700元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发放表、谅解书、委托书、领条、酒店洗涤合同、情况说明、南充市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资料和公告,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害人姚某甲、高某、姚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蒲某、游某、王某、杨某、向某、胡某、覃某、严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张某已于2016年4月25日支付了拖欠姚某等11人的工资37700元,并取得了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在侦查期间全部支付了姚某等11人工资,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苟梦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