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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栓堆与刘小胖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山河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泽州县山河镇人,农民。本院在执行人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应支付张某某人民币33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35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7日内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无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找不到被执行人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执字第6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唐红军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