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罗文启与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启,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543号原告:罗文启,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英,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苦荞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李俊烈,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罗文启与被告攀枝花市利俊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罗文启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启撤诉。案件受理费4549元,减半收取计2274.5元,由原告罗文启负担。审判员 何国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敦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