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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7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李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7181号原告潘某,女,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任某,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原告潘某诉被告李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李某、任某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各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信息,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退回原告潘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