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沈妮娜与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新辉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妮娜,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新辉,范健鹏,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异21号案外人张茜,女,1991年7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申请执行人沈妮娜,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四中路16号明景阁1-2-402号。法定代表人:郝新辉。被执行人郝新辉,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范健鹏,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渠北街2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被执行人刘文忠,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妮娜与被执行人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新辉、刘文忠、范健鹏、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茜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在异议中称与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祥瑞新城认购协议》(编号为0000221),协议约定:异议人认购被执行人建设的祥瑞新城7号楼1单元1604室住宅商品房。建筑面积106.14平方米,认购总价577608元,由异议人已实际付款577608元,异议人认为其与本案被执行人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排除执行,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对祥瑞新城7号楼1单元1604室住宅商品房的查封,中止对该房的执行,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证据有《祥瑞新城认购协议》(编号为0000221),577608元收据一张,267608元,300000元取款凭证两张,汇款凭证一张,账户明细清单,房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刘晓东的工作证明一份。经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妮娜与被执行人石家庄荣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新辉、刘文忠、范健鹏、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西执字第0145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东侧九都路北侧祥瑞新城地块-7幢10层1-1001、2-1001、2-1002;11层1-1101、1-1104;12层1-1201、1-1203、1-1204、2-1201、2-1202;15层1-1501、1-1502、1-1504;16层1-1601、1-1602、1-1603、1-1604、2-1602;17层1-1701、1-1702、2-1702、2-1704;19层1-1901、1-1904、2-1902;20层2-2001、2-2002;21层1-2101、1-2104、1-2103;22层2-2204;23层1-2302、2-2301、2-2302、2-2304;24层1-2402、2-2401、2-2404;26层1-2601、1-2602、2-2601、2-2604;27层1-2701、1-2704、2-2703;28层1-2801、2-2804;29层1-2903;30层1-3004房产。后案外人对7号楼1单元1604室提出异议。另查,张茜与被执行人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签订了《祥瑞新城认购协议》(编号为0000221),认购祥瑞新城7号楼1单元1604室,认购总价577608元,2014年1月17日转账至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晓东处567608元,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共计支付购房款577608元。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出具的房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显示,案外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针对案外人的主张及证据,申请执行人认为双方在没有预售许可证前提下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且转给刘晓东的款项不能证明交给了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双方协议应视为有效。刘晓东作为被执行人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收款后,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出具了相应款项收据,可以认定公司收到了该笔款项。经统计,案外人支付价款已经超过总房款的50%。且案外人名下无商品房登记信息。综上,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止对祥瑞新城7号楼1单元1604室住宅商品房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如杰审 判 员 季 磊助理审判员 苑晨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