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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4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程小平与沈安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平,沈安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836号原告:程小平,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安明,男,汉族。原告程小平诉被告沈安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程小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