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4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程小平与沈安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平,沈安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836号原告:程小平,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安明,男,汉族。原告程小平诉被告沈安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程小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