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1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杨斌、李影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杨斌,李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杨斌,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李影梅,女,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黄杨斌与李影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20万元、居间费3万元及律师费2.5万元,已受偿28703.72元。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影梅址于湖里区吕岭路XXX之三XXX室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影梅所有的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源:百度搜索“”